标准号JTJ 212-2006状态
发布于:2006-12-26
实施于:2007年5月1日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JTJ 212-2006
标准名称: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Code for Master Design of River Port Engineering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是在《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93)的基础上,总结近十多年来内河港口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港口总平面设计的先进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国内河港口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编制而成。主要包括港址选择、总平面设计、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控制、通信、船舶交通管理、助航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技术内容。本规范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长沙理工大学。《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93)自1994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河港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内河港口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已不能适应内河港口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长沙理工大学制定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本规范第1.0.3条、第2.2.11条、第3.2.1条、第3.3.4条、第3.6.2条、第3.6.4条、第3.7.7条、第4.1.6条、第4.4.7条、第4.6.1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9.3条、第5.2.7条、52.8条、第5.2.9条、第5.3.5条、第5.4.2条、第6.1.4条、第6.2.8条、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20条、第6.2.21条、第6.3.13条、第7.2.4条、第7.4.6条、第8.3.1条、第8.3.9条、第8.3.10条、第8.8.6条、第8.9.5条、第8.9.6条、第9.1.1条、第9.1.3条、第9.3.9条、第9.4.1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4.4条、第9.4.5条、第9.5.2条、第9.8.1条和第9.8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