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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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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标准号DL 612-1996状态

发布于:1997-02-03

实施于:1997年6月1日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基本信息

标准号:DL 612-1996

标准名称: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英文名称: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起草单位:东北电业管理局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 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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