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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5部分:加湿器 (SN/T 1589.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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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5部分:加湿器 (SN/T 1589.5-2006)

标准号SN/T 1589.5-2006状态

发布于:2006-08-28

实施于:2007-03-01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5部分:加湿器

标准号:SN/T 1589.5-2006

中国标准分类号:Y61

国际标准分类号:97.030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业分类:制造业

钟力勤、陈宏中、陈力军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SN/T 1589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加湿器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对水蒸发或雾化使空气增湿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加湿器的进出口检验。 注1:蒸发是靠加热水或通过一个加湿元件喷湿空气而得到的。 非家用的但只要可能对公众产生危险的加湿器,例如在商场、轻工业和农场打算被外行人使用的加湿器,也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就实用而言,本部分涉及到在家庭和所有人所能碰到的,对公众产生危险的加湿器。 本部分通常不考虑: -无人监护的儿童或体弱者使用器具; -儿童将器具作为玩具; 注2:以下事实应引起注意: -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加湿器,必要时可有附加要求; -在热带地区使用的加湿器,必要时可有特殊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是由国家卫生当局、负责国家劳动保护和类似当局规定的。 注3:本部分不使用: -用于加热和制冷系统的加湿器(IEC60335-2-88); -医用的加湿器(IEC60601); -在特殊环境中使用的加湿器,例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气或煤气)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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