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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4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GA/T 600.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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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4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GA/T 600.4-2006)

标准号GA/T 600.4-2006状态

发布于:2006-01-06

实施于:2006-05-01

报警传输系统的要求 第4部分:利用公共电话交换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

标准号:GA/T 600.4-2006

中国标准分类号:A9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320

批准发布部门:公安部

行业分类:无

王汝林、刘希清

中国矿业大学信电教研室、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等

GA/T 600的本部分规定了对使用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数字通信机系统的要求,作为对GA/T 600.1-2006和GA/T 600.2-2006所做规定的补充。 它包括了在报警系统和远程中心之间提供事件驱动信号的交换连接,信息通过加密信号传送到远程中心的自动接收器,可能包括一种提供音频信道的设施。 远程中心通常是一个报警接收中心,但也可能是使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报警传输系统提供中转的卫星站,GA/T 600.3-2006是为使用专用报警信号传输通路的报警传输系统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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