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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 451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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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 4510.1-2016)

标准号SN/T 4510.1-2016状态

发布于:2016-06-28

实施于:2017-02-01

进出口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标准号:SN/T 4510.1-2016

中国标准分类号:K64

国际标准分类号:25.140.20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业分类:制造业

胡哲、成勇、叶亦旭 等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SN/T451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电动工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只要适用,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使用工具以及合理预见的误用工具时遇到的常见危险。

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工具也应符合IEC60335系列的相关部分。

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不按工其额定电压设计基本绝缘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

由可充电电池驱动的电动工具和电磁驱动工具,及其为此所配的电池盒的要求由附录K规定。如能直接接入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电池式工具的要求由附录L规定。

手持式电动工具,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属于本部分范围。这些支架或工作台的要求由附录M规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

——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

——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

——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60601);

——IEC60335-2-45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

对于在车、船或飞机上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对于在热带国家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

注:注意下列事实:在许多国家,其健康、劳动保护、水源等主管部门规定有附加要求。

1C-AU  修改:

删除“对于在车、船或飞机上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和“对于在热带国家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

IC-EN  修改:

在第四个破折号后增加:

——打算与化妆或药物产品使用的工具。

1C-US  增加:

本部分根据国家电气法规,NFPA70,和加拿大电气法规,第I部分,CSA C22.1,以及通用要求一加拿大电气法规,第2部分,CAN/CSA-C22.2No.0,涉及在无危险场所使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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