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Z 93-2010状态
发布于:2010-03-10
实施于:2010-10-01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Z 93-2010
英文名称: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代替标准:代替GBZ 93-2002废止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
起草人:徐先荣、郑军、刘红巾、熊巍、张扬、金占国等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